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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畸形和功能障碍

三、畸形和功能障碍

(一)畸形

1.筋伤畸形:筋伤畸形多是肿胀疼痛所致,并非骨骼变形引起。其表现多是姿势性畸形,不持重的情况下活动,畸形较轻;持重时,机体为了缓解疼痛采取特殊体位而出现畸形。如下肢筋伤时,卧位检查肢体不短,但当行走时,躯体向患侧摇摆,他觉和自觉均感腿短。

2.脱位畸形:是由于关节脱位所致。病位在关节部位,两侧对比,显而易见。病侧关节呈弹性固定,畸形姿势不能改变。如双侧下颌关节脱位,除口不能咬合外,下颏偏向健侧;肩关节脱位时,呈方肩畸形,患肢外展,肘不能靠近胸壁,常出现头屈向健侧,健手托患肘的必然姿势;肘关节后方脱位,侧面观肘尖后突,关节半屈曲,呈鞋样畸形;髋关节后方脱位,股骨大粗隆后移,下肢屈曲,内收内旋,膝关节贴靠健侧膝上,不能外展分离;髋关节前脱位,股骨大粗隆内陷,下肢屈曲,外展外旋,两膝关节不能靠拢。

3.骨折畸形:表现在肢体和局部,一是外力所致,一是机体本身为了缓解疼痛而出现的特殊姿势。如下颌骨折则牙齿对合不齐,下颏常歪向患侧;锁骨骨折则肩部下沉,面部转向健侧,头偏向患侧;上臂骨折处异常活动明显;前臂骨折弯曲显而易见;大腿部骨折,常出现大腿向前外侧成角畸形;骨折处可见异常活动。

(二)功能障碍 功能障碍建立在正常的解剖基础上。当机体遭外力损害,将反应出功能部分障碍或全部丧失。筋伤多为部分功能障碍,主要是肿痛所致,随着肿痛的消减而功能逐渐恢复;若表现肢体瘫痪,或功能全部丧失,则可能是神经损伤而致。骨伤患者除必然伴随的筋伤症状外,功能障碍主要是骨骼支架或关节结构遭到破坏而致。损伤的肢体,除远端不持重活动外,功能大部分丧失,而且随着局部肿痛消减,但功能不能相应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