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至

正文 中药系列标准的完善及国际化推进战略

5000年来,随着中医药的发展,为保证临床效果,逐渐形成了一系列中药质量控制规范。例如,1078年宋《太平惠民合剂局方》中,详细列出了处方、剂型、制剂工艺、服法、服量、功能主治,堪称我国最早的成药标准;1505年明刘文泰的《本草品汇精要》对药材按名、苗、地、时、收、用、质、色、味、气、臭等24方面予以记述,图文逼真,堪称我国早期较全面的药材标准。鉴于当今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中药系列标准规范也需要现代化,需要更加完善,以便研究生产出更能满足当代人需要的中药新产品,并使我国中药系列标准规范逐步为世界各国所接受,成为世界传统药物标准规范的典范。

一、各国有关草药的系列标准及实施概况

1.GLP、GCP、GMP的由来

(1)GLP(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1975年,美国FDA通过对一系列非临床实验室的检查表明,仅制定实验方法予以指导并对实验结果进行评估并不能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因此,1976年着手制订了GLP,并作为联邦政府强制性法规于1979年生效。随后,经合发组织(OECD)制订了针对化学品的GLP,日本1983年制订了自己的GLP。1987年,韩国和我国台湾省也相继制订了药品、食品、化妆品GLP。今天,GLP的范围已包括分析化学(受试物的特征鉴定)、药物代谢、药代动力学、毒理学及安全药理学。如果实验室不符合GLP条件或其中一项条件,则会在药物或其他审评中对其研究的科学性、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取消其作为GLP实验室的资格。

目前,世界约50个国家和地区制订了GLP。虽然基本点都相同,但各国的GLP均是根据本国国情制订的,细节各有不同,方法也存在差异。

GLP是对非临床实验室人员、设备、数据安全性等进行规范,例如,要求计算机具有如下特点:只有被委任者才能进行数据输入,输入的数据不能删除,但可注明日期和操作者的姓名进行修改;特别强调质量保证单位的职能要与研究指导和实施职能分开;等等。

根据我国国情和通行规范,国家科委1993年12月11日颁布了《药品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质量管理规定(试行)》,要求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1996年,国家科委在“九五”医药科技“1035”工程中,把建设5个国家GLP中心列为重点。

1999年10月14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了《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即我国的GLP。其中,对非临床研究机构的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实验设施、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标准操作规程、研究工作的实施、资料档案、监督检查和资格认证等七个方面作了明确规定。目前我国的一点不足是,尚没有针对中药的特点专门制定中药的GLP。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药现代化产业推进战略研究课题资助。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新药审评中心(2)GCP(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

GCP概念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中期,最早源于对研究人员滥用人类受试者的关心。当时,国际上发生了数起研究者滥用受试者做临床试验的事件。例如,20世纪50年代有研究者在不告知试验性质的情况下用脆弱的受试者如囚犯、残疾人和孕妇进行放射性物质的实验。再如美国研究者自1932年起对黑人梅毒患者进行了长达40年的跟踪研究,在此期间,研究者既未告知受试者身患何病,也不提供任何治疗,甚至20世纪40年代末期发现了可有效治疗梅毒的青霉素后,仍不对受试者施予治疗,直到该事件被曝光为止。为了保护受试者的权利,1964年在芬兰召开的第18届世界医学大会,正式通过了“赫尔辛基宣言”。宣言声明,医生的首要职责是保护他的受试者的生命和健康。随后在东京(1975年)、威尼斯(1983年)、香港(1989年)、南非(1996年)召开的世界医学大会上,对“赫尔辛基宣言”进行了补充修订。

1962年的“反应停事件”导致了46个国家至少8000名新生儿的畸形和更多的新生儿的死亡。该悲剧发生的原因是该药品的上市公司没有对报道的不良事件进行全面的评价,这使得人们对必须加强新药临床试验的法规管理,进而导致了GCP的引入。美国FDA首先实施了临床研究者指导原则,后来经过多年对新药临床研究(IND)程序的修改,才逐渐形成了今天的版本。

1992年我国派员参加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稿会并酝酿起草我国的GCP。1997年卫生部药政局派观察员参加了ICH大会,并参照ICH的GCP,经7次修订,形成我国GCP试行稿。1998年卫生部颁发了《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试行)》。1998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SDA)成立,重新修订了《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于1999年9月1日颁布,并于同日起施行。新的GCP对临床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受试者的权益保障、试验方案、研究员的职责、申办者的职责、监查员的职责、记录与报告、统计分析与数据处理、试验用药品的管理、质量保证、多中心试验等作了具体规定。

我国现有国家新药临床研究基地132个,其中西药基地96个,中药基地36个,共计154所医院,560个专业科室,覆盖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虽然我国目前的既适用于化学药品,又适用于中药,但中药毕竟有自己的特点,还是希望能专门制定中药GCP。

(2)GMP(药品生产管理规范)

1969年,WHO为保护进口国的进口药品质量,颁发了该组织的GMP,向各成员国推荐,得到许多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的重视。1975年WHO正式公布GMP。1992年,又对此版本进行了修改。同年,WHO发布的“关于国际贸易药品质量证明制度的实施指南”中,把WHO推荐的GMP作为国际贸易认可和采购的标准。

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率先实施GMP,1991年进行了修订,同时陆续发布了原料药监察等13项指南。美国政府要求:凡是向美国出口药品的制药企业以及在美国境内生产药品的制药企业,都必须符合美国GMP要求。

自1983年以来,各国相继发布了自己的GMP。到目前为止,已有100多个国家、地区或组织制定发布了各自的GMP,分别以法规或指南形式,作为药品生产的管理准则,为实施国际药品贸易中质量证明制度打好基础。

20世纪80年代,我国医药工业开始引进GMP概念。1982年,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制定《药品生产管理规范》,1985年作为行业GMP颁布,同时还颁布了《药品生产管理规范实施指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卫生部于1988年3月17日正式颁布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该规范后来又几经修订,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1999年6月18日颁布,于同年8月1日起施行。我国这一新的GMP对药品生产中的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物料、卫生、验证、文件、生产管理、质量管理、产品销售与受贿、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自检等做了明确规定。

我国新的GMP中,业已针对中药的特点,列出了对中药生产质量管理的要求,为中医界人士所称道。

1994年2月成立了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对一部分GMP工作做得好的企业进行了GMP认证,为监督实施药品工作打下基础。

1998年国务院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成立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SDA),赋予其监督实施职责。30人对监督实施做了五项明确规定:

A.实施GMP认证制度。将原来由企业自愿向第三方申请认证的制度改为强制实施制度,对认证合格的企业由SDA签发“药品GMP证书”。

B.设立SDA直属的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克服了认证工作多门的弊端,提高了认证工作效率。

C.制定了认证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提高了认证工作的透明度,使之做到公平、公开、公正,按程序办事,加快了认证工作进度。

D.制定了近期按剂型类别分阶段限期实施GMP工作计划。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标准,未取得“药品证书”的企业,将坚决取消其相应剂型的生产资格。

E.规定了新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车间必须通过GMP认证,才可以按有关规定核发其《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提高药品生产准入条件和生产质量管理水平。这些规定和措施的贯彻执行,大大加强了监督实施的工作力度。

2.ICH(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规范国际会议)

由于国情不同,各国对药品的分类管理审批制度以及各种标准规范都不相同。由于各国标准规范差异,一国药品出口他国时,为符合他国标准,需要按其标准重新进行各种实验,特别是临床试验。为谋求新药注册的进一步对话,协调各国技术要求以达到共识,消除药品世界贸易的障碍。为在确保安全性和有效性前提下,更合理地评价和开发新药,并避免临床试验和临床前实验的不必要重复,节省人力财力和资源,促进药品研究、开发、生产及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欧洲联盟、美国和日本三方药品管理部门及生产部门组成“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规范国际协调会”,即ICH,秘书处设在日内瓦。6个参加单位是:欧洲联盟(EU)、欧洲制药工业协会联合会(EFPIA)、日本厚生省(MHW)、日本制药工业协会(JPMA)、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美国药物研究和生产联合会。此外,WHO、欧洲自由贸易区(EFTA)和加拿大卫生保健局(CHPB)等作为观察员参加了协调会。

迄今为止,ICH共召开了5次会议,第一次会议于1990年4月在布鲁塞尔召开,会议一致认为,应以安全性、质量和有效性三方面技术要求作为药品能否批准上市的基础,为此起草了11个文件(质量方面3个、安全性4个、有效性4个),同时为每个文件成立了专家工作组(EWG),讨论有关科技问题。第5次会议于2000年在美国圣迭哥召开。ICH至今共公布了45个文件。

从某种意义上说,ICH为占世界医药品产值80%的欧盟、美国和日本等17国之间创造了有关药品注册技术的对话场所,也为这些国家药品管理部门与药品生产部门之间创造了对话场所。ICH打破了国与国之间的界限,从病人利益出发,收集来自管理部门、研发部门、生产部门专家的意见,制定统一的技术要求,无疑有利于促进药品的研发、生产和管理,有利于提高新药上市质量和国际间的贸易。

3.我国新药申报技术要求

(1)我国《新药审批办法》推动了中药新药研究

1984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5年正式实施。配合该法的实施,卫生部颁发了《新药审批办法》等法规。《新药审批办法》中,中药审批办法的实施对繁荣中医药事业、对推动我国中药新药研究工作的科学规范和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起到了积极作用。《新药审批办法》颁布实施十几年来,在许多方面给中药新药研究提供了启发,引进了实验手段、实验仪器等技术。

由于《新药审批办法》的实施,1990~1999年,我国共批准1、2、3类中药新药396种,对保证人民健康做出了重要贡献。

2001年2月28日,国家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新药品法在原法的基础上进行修订了100多处。新法认为,新药管理的中心内容,就是对一个新药能否试用于人体进行临床研究及能否作为药品投入生产的审核和批准。随着新法的实施,药品管理子法的颁布,将会对中药新药的研究开发和生产起到更大的推动作用。

(2)我国《新药审批办法》有待进一步完善

《新药审批办法》制定之初,有关中药的审评办法尚无先例,只好参考西方化学药品的审评办法来制定,未能全面反映中医药理论的特殊性实属在所难免。在中医药大发展的今天,在新药品法颁布和即将修订药品管理子法的今天,回头来看早年制订的《新药审批办法》,会发现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无论西药还是中药的研究开发路线,都是药学研究、药效毒理研究、临床试验这三部曲。事实上,西药中药差异很大(下文将专门说明),路线应该不同。

西药研究中,药效模型易于建立。中药讲证而非病,难以建立证动物模型,更难以建立动物的脉搏模型。况且,验方中药早已应用于临床,其安全性已得到验证,不一定非得做动物药效实验。

中药复方中的有效成分很难研究清楚,在中药的药学研究中,是否有必要花很大力气建立中药指标和有效成分,尚需认真加以研究。

(3)关于修订药品管理子法的两点建议

随着修订后的《药品法》于200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药品管理子法的修订势在必行。有关中药法规的修订,应该有利于促进中药的发展。由于中药与西药分属两个体系,中药与西药的审评办法应该有较大不同。我们认为,既然人类药物研究的目标是安全、有效,中药的处方业经长期临床验证,其安全和有效性在一定范围内是肯定的,不一定要与西药的研究路线相同,中药新药临床前药效研究的一些内容似乎可以取消,重在审查安全性及有效性,临床严格按规范执行,有效性的大小风险由申办者承担。

中药新药审评标准可考虑分为三个层次:即经典方、民间验方、老中医30年经验方(且为医院制剂或相当于医院制剂的协定处方),创新中成药(单味、复方)。对于前两种,安全性审查过关即可批准上临床,甚至由各省市药品监督局初审后,报国家药品监督局注册司就可以批准上临床。中药的审评应该重在申报生产批文的审评。为此,应加快建立规范的临床评价标准。

二、我国中药标准规范与国际的比较

就保证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稳定性而言,各国对药物要求的指导思想都是相同的。GLP、GCP、GMP是保证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的基本条件。但各国在制定时都根据自己的国情,故各国的GLP、GCP、GMP具体内容略有差异。中药与欧美植物药在GLP、GCP、GMP大原则方面是一致的。所不同者,主要在新药申报技术要求方面。尽管欧美特别是美国放松了草药管理,中药与欧美植物药在新药申报技术要求方面颇有不同。

所谓中药标准规范与国际的比较,实际是指与欧美国家植物药标准规范的比较。欧美国家在植物药或说草药方面的看法基本相同。由于美国是多元文化的国家,较易于接受新事物,故在放松对草药的管理方面走在西方国家前面,突出体现在其《植物药产品行业指南》上。

1.欧美有关植物药政策与标准

(1)欧美对草药制剂基本看法及政策

欧美国家目前对药品的审批规定,仅适用于化学合成药物,而不适用于草药,尤其是不适用于多为复方的中药。除了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管理尚不严格时少数草药被批准为药物,以及除了后来极少数研究非常充分的单味植物药被批准为药物之外,草药在这些国家特别是在美国较难获得批准,盖因生产厂家无法提供符合化学合成药物标准的实验资料,天然植物药成分复杂,不能完全明确给出所含的各种有效成分以及相应的临床和非临床实验数据。

欧洲情况与美国略有不同。欧洲应用植物防治疾病历史较长,应用也较广泛。欧洲植物药多由一两味组成,多用其有效成分、有效部位或浸出物,加工成片剂、颗粒剂、胶囊剂、针剂或栓剂等,常称为植物药。原料也多采用欧洲传统的药用植物,如缬草、贯叶金丝桃、母菊等,但也有经过系统研究而开发出的植物新药,如银杏叶制剂。

欧美已认识到草药防治疾病的作用,因而对其管理有放松迹象。欧共体有一个非官方组织―ESCOP(欧洲植物药科学合作组织),在欧共体科学研究司(12司)支持下,正在汇总植物药有关药理作用的文献,以期将来欧共体会考虑以“参考文献”(主要是植物药专论)形式进行草药评审。因为如果已有相当程度的学术评价,再进行临床评价的意义就不大了。

美国在放松草药管理上步伐较大。1994年颁布了《饮食补充剂健康与教育法》,将草药(含中药)列入饮食补充剂范畴。2000年8月,美国FDA公布《植物药产品行业指南》(草稿),广泛征求意见。这会以与合成药物不同的标准评审草药,虽然基本上仍然按西药标准,毕竟有所放松。

(2)欧盟有关植物药的法规

欧洲各国对植物药的评价标准不同,但通常都与化学合成药品的要求相差无几。为统一各国间有关植物药的法规,欧共体1965年制定了第一药物指令(65/65EEC)。该指令第4款第8a(ii)条规定,对草药药品的评定必须考虑到已出版的文献。如果已出版的文献足以证明该产品已广泛用于医药用途,具有公认的功效,且其安全水平是可以接受的,就没有必要去重复所有的鉴定和临床试验。

1988年欧共体制定的《草药制品管理准则》明确规定:“草药是一种药物,所含的活性成分只是植物或植物药制剂。草药作为药物就必须要有销售许可证。在产品上市之前,必须符合质量、安全和功效的标准”。且要求许可证的申请提供以下资料:①组成成分的定性、定量资料;②制造方法的描述;③初始材料的控制;④需定期进行的质量控制和鉴定;⑤成品的质量控制与鉴定;⑥稳定性的鉴定。1990年欧共体提出了草药的GMP。

(3)欧盟组织编写植物药专论

欧美等西方国家一个共同点是,其传统使用的草药几乎无理论指导,仅是经验产物。既不懂君臣佐使,又不了解药材之四性五味和炮制。他们仅用单味药,几乎不用复方,偶用复方也不过三四味。他们依据的文献主要是植物药专论,即对某一植物药材作为草药产品特性的总结,提供了该植物的可用的植物化学、药理学与临床信息,不仅强调有利效应,也指出不利效应、禁忌与危险。

1989年成立欧洲植物治疗科学合作组织(ESCOP),负责对全欧植物药专论进行起草工作。是一个包括14个成员国的草药协会的庞大组织。ESCOP准备出版200个专论,到1993年已完成的15个已作为适宜于欧洲协调的范例提交给特种药剂产品委员会(CPMP)。在此需要指出的是,某一植物药专论仅是对该植物药性的总结。由于西方没有系统的草药理论指导,难以根据植物药专论产生复方成药。这也是西方植物药与中药的重大差别之一。

(4)植物药标准的研究

1993年1月29日,在欧盟资助下,成立了欧洲植物疗法基金会,其研究目标是:“为安全有效使用植物药制定欧洲标准”。其立项内容包括:①公布标准,即由学术界、临床医生和制造商的志愿协会来制定参考性标准,作为协调欧洲草药产品的建议。②安全性、药物警戒问题。一个研究项目是从医生、药剂师处收集药物的不利反应资料,并组成毒理学小组,为其他安全性分析制定政策。③功效--新临床研究的操作准则。因植物治疗的研发缺乏专利保护,且该工业多种经营、规模小,故有必要研究可行的、价格不高又适用的研究方法。

(5)欧洲有关草药评价标准的学术研讨

为制定欧洲统一的植物药标准,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已进行了3次有关植物药的大型学术研讨会。有如下几点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植物药评价体系未定。有人认为法国有关草药的评价体系值得作为欧洲未来植物药评价模式,也有人认为采用世界卫生组织(WHO)与世界特种药品联合会合作制定并公布的“草药评价准则”。我们已经说过,在草药方面,中医药独树一帜,只要我们宣传到位,世界各国完全有可能认可我国中药的系列标准规范。

⊙有代表认为,在对植物药活性成分了解比较清楚的情况下,通过对这些活性成分的标准化,可保证获得可重复的治疗结果。但大多数情况下这是很难办到的,因为通常不可能明确地将一种活性成分与其治疗效应相联系,即使有效成分已知,其疗效也可能受草药制剂中其他成分的影响。

⊙证明草药有效不等于只接受近代的双盲随机临床试验。对于众所周知的草药,根据欧共体65/65EEC第4款第8a(ii)条,必须考虑到已出版的文献。欧洲人尚且认识到这一点,我们在中药临床试验中不能不予以考虑。

⊙认为对掺杂物、农药、重金属、真菌毒素含量等的规定及严格的质量控制要求是草药用于医药目的的基础,因此有人提出有必要统一对这些物质所能容忍的含量。

2.美国植物药标准

20世纪80年代,美国就出现了“回归自然”、采用天然药物的潮流。然而,美国的药品法是为西药制定的,草药几乎不可能通过审评,虽然美国政府也认识到草药的治疗作用和降低医疗费用的作用。1994年10月25日,美国颁布了《饮食补充剂健康与教育法》,以灵活的态度对待像草药这样在功效上是药,而在当前法律体系中无法被批准为药品的产品。虽蒋草药划入食品范畴,实际上在食品与药品之间为草药留下了一块生存空间,使人们看到了草药最终被批准为药品的一线曙光。

1996年8月16日,美国FDA起草了《植物药品研究指南》,几经易稿,2000年8月在因特网上发布了《植物药产品行业指南》,广泛征求意见。美国终于要以有别于化学药品的方法来管理包括中药在内的植物药了。但《指南》在许多重大方面,仍将植物药按西药对待。

(1)植物药定义。《指南》对植物药的定义是:包括植物类、藻类、肉眼可见的蕈类及其混合物,不包括由酵母、细菌或其他微生物发酵而成的产品,也不包括由植物提取但已高度纯化和化学修饰的物质。《指南》指出,对含有动物和矿石成分的药物,按植物药产品的原则对待。

(2)植物药的特殊性。《指南》承认植物药有其特殊性:常以混合物形式出现;其化学成分有时不能准确测定,甚至其有效成分都不能确定,其生物活性也不明确;许多植物药制备加工方法源于经验;有广泛、长期的人体应用历史,且未发现明显的毒副作用;有许多植物药作为饮食补充剂已上市多年。但是,《指南》仅对单一植物单一部分组成的植物药的技术要求放松较大,若由一种植物的不同部分或不同植物组成,则属复合药,虽对其Ⅰ/Ⅱ期临床的技术要求也有一定的放松,但总的来说,需符合化学药物复合制剂的要求。换句话说,《指南》对植物药的要求放松是有限度的。在《指南》中,植物药申报资料明显不同于合成药或高纯度药。植物药可以不需要像西药那样提供有效成分准确无误的鉴定和含量测定等质量控制方面的申报资料,取而代之,《指南》主张采用指纹图谱、测量特征性标识成分和测定生物效价等方法来进行质量标准的控制。在植物药质量可控性和一致性方面,则非常强调对原药材的质量控制和生产全过程(包括中间品和终产品)的严格控制。

(3)临床前研究的要求。《指南》对植物药初期临床(Ⅰ/Ⅱ期临床)申请的要求明显有所降低。对于已在美国或他国合法上市且无安全问题的植物药,对其Ⅰ/Ⅱ期临床研究申请所需临床前研究的要求进一步降低。《指南》第八章(对未上市的植物药产品的Ⅰ/Ⅱ期临床研究)的“临床前的安全性评估”一节中说:“因为中草药的应用一向都很广泛,所以我们有足够的传统中草药方面的经验来支持早期的临床研究,而不需要什么标准的临床前的测试方法。因此,同那些我们没有任何经验的合成药或高纯度药相比,这些产品可能要求不同的临床前的安全测试资料”。

但是,《指南》对植物药的Ⅲ期临床要求依然很严,同对西药的要求没什么区别,要求提供进一步的毒理资料以支持临床。

3.日本、韩国有关中药标准规范

日本厚生省批准生产汉方药仅限于张仲景的210种处方。生产张仲景210个处方内的药品时,要求配方设计规格化,即在一定条件下把原方汤剂定为“标准汤剂”。进行处方设计时,需保持与这个“标准汤剂”的同等性;作为证明同等性的指标,规定从处方中挑选出2种以上且能表现出其特性的成分作为“指标成分”。为证明同等性,须进行有关的临床试验。如要申请制作张仲景210个处方以外的、市场上还没有的产品时,则要求提出吸收、分布、排泄数据。

韩国在其《药典》(KP)、《天然药物标准》(NDS)等古典文献**收载中药材506种。韩国卫生部选定了11种古典医学文献(韩国7种,中国4种),并于1969年6月7日通知(223号):只要药厂按这11种古典文献生产同样处方药品制剂,就可以免做有关临床和动物毒性试验报告而获准生产。其中中国的4种古典文献是:《医学入门》、《景岳全书》、《寿世保元》和《本草纲目》。但是,新中药产品的注册手续较繁,需要以书面形式提供16份资料。

4.中药与植物药标准规范差异的原因

从前面所述可以明显看出中药与欧美植物药在质量规范方面的差异。何以会出现这种不同呢?除了其他原因之外,我们认为,有如下两条原因值得重视:

(1)中药与植物药概念差异。下面将有一节专门论述中药与植物药的差别,这里仅从概念上予以分辨。美国《指南》中所说的植物药就是通常所谓的西方草药。从防治疾病讲,中药与植物药都是药物。但是,中药是纳入中医药学理论体系中的药物,按中医药学理论使用;植物药或说草药则是尚未纳入任何医药学理论体系的药物,仅凭一定的经验而使用。按照《指南》的说法,植物药包含中药;而按照我们的看法,草药或说植物药仅是中药中根据经验对症用药尚未纳入中医药学理论体系的那一小部分。正因为如此,美国植物药标准规范与我国中药标准规范不可能相同,我国的标准规范才有可能成为世界传统药物标准规范的典范。

(2)文化观念的差异。文化观念的差异实质上取决于人们的知识结构。现代人的知识结构,就主体而言属微观知识,这是科学技术向微观发展的结果,从而西方人似乎不把宏观知识当作知识,更不认为是科学。例如,人体发烧达41℃,但又感到发冷,西方人首先注重体温计的指标,对人体的宏观感受则不予重视。这种感受在疾病治疗中非常重要,中医学视作假热真寒证而进行治疗,效果往往很好。西方植物药不重视宏观知识,其结果自然表现在标准规范上。

欧美都在制定自己的植物药专论。某种植物药只要有了专论,任何人都可据以生产OTC药品。《指南》说得很清楚,这只是对单味药适用。说得粗俗一点,它们的植物药专论仅仅相当于我国的本草著作,即说明了某种药用植物的药性及所含化学成分。化学成分是我们本草著作中没有的,中药今后应当在这方面加强研究;但本草著作中都列出了每味药的四性五味与归经,这样的宏观知识却是欧美各国植物药专论中所没有的。他们不可能根据植物药专论来开发出高质量的复方成药。从这方面讲,中药系列标准规范完全有可能成为世界传统药物标准规范的典范,为世界各国所认同。

三、中医药系列标准的制定原则--求异存同

中医药与西医药分属两个哲学体系,理论和思维方法不同。近几十年西医药标准在世界各地推行开来,似乎医药只有一种标准,似乎中医药必须接受并遵循西医药的标准,否则就不能得到承认。其实中药与西药不同,与西方植物药不同,与当今兴起的生物工程药物也不同,中药有自己的特殊性,因而必须要有自己的系列标准规范。

中医药是我国的瑰宝,虽传到周边国家,但其水平远不及我国,而西方国家根本不懂中医药。因此,中医药的轨,即系列标准规范,如GAP、GLP、GCP、GMP、中药审批办法及新药技术要求,乃至包装和说明书标准,均应由我国制定和完善,也只有我国才有这一资格。但凡应用中医药,只能照此办理。也就是,中医药的轨应该铺向海外,让各国与我们接轨。在此,我们决不可随便说“与国际接轨”,因为中医药在国际上无轨可接。若与西药接轨,只能毁掉中医药文化,而文化则是我们民族的命根子。历史上,外族多次入侵,但最后都被同化为中华民族的一部分,中华民族始终屹立于世界,都是由于中华民族文化深厚的缘故。

中药、西药、西方植物药及生物医药都是药,都应安全而有效,这是其相同之处;但四者各有其特殊性,特别是中医药理论极其复杂,科学技术发展到今天,仍弄不清其奥秘。现代科学越发展越能揭示出中医药的奥秘。例如,20世纪50年代用抑菌法筛选中药清热解毒药,筛选的结果,最好的抑菌药却不是中药中最好的清热解毒药,而是五味子。此后的研究表明,中药清热解毒系通过调节免疫功能抑菌而非直接抑菌。中医药属个体化治疗,西医药属群体化治疗。近年的基因研究表明,每个人的基因都不相同,这一结论再次证明中医个体化诊治的正确性。

总之,中药系列标准规范必须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来建立、来完善。

1.国家政策决定产业兴衰,新中国重视中医药

国家政策往往决定产业的兴衰,而政策又往往体现在标准规范上。

明治维新时,从法律上规定西医药是日本唯一合法的医疗体系,从此,中药产业在日本断线百年。20世纪60年代,日本虽再度承认中药,但迄今仍是废医存药。

19世纪西医药随帝国主义枪炮进入中国,20世纪初,协和、圣约翰、华西和湘雅医学院培养了一大批亲西医药派,加上国民党政府亲美,遂于1929年提出《废止旧医案》。虽最终未能出台,但从此歧视、排斥中医药,严重阻碍了中医药的发展。

新中国建立后,党和政府重视支持中医药的发展,为世界保存并发展了这一传统医药学。20世纪50年代,指出中医药是个伟大的宝库,提倡西学中,培养了一大批像陈可冀院士这样的专家。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将发展中医药列入我国宪法,从法律上确立了中医药的地位。1996年又将中西医并重写入全国卫生工作会议文件。最近,同志在全国政协会议上又一次强调发展中医药。中医药蓬勃发展,中药产业已经成为一些省市的支柱产业。今天是中医药的春天。

当然,新中国成立50年来,在中医药政策上也曾出现不当之处,导致中西医发展不平衡。例如,从1953年至1997年的45年间,全国中医人员增加了12%,而西医人员增加了18倍。政策往往反映在标准规范上,例如,今天中药保健品的22项功能基本上都是采用西医说法,这将很难开发出好的中药保健品。

2.中药与西药的差异

中医药学有5000年历史,西医药学仅200年历史。不可否认,西医药解决了细菌性传染病,使人的平均寿命延长了20年,为人类的医疗保健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是要使人的平均寿命再延长20年,只有依靠中医药的发展。下面分析中医药与西医药的差别,从中即可看出二者的系列标准规范应有明显不同。

中医是临床医学,研究的始终是活人;西医以解剖为基础,进行分析,从研究死人开始。因此,中药与西药源头不同。在中医药体系中,既学药又学医,医、药不分家,中医药学人士是中药的共同创造者,可以按照中医理论组方,且早已在临床上证明其安全性与有效性。在西医药体系中,医与药完全分开,西医大夫仅是西药的使用者,西药则是药物化学家从诸多化合物中盲目筛选出来可能有效的化合物,用动物实验确定其安全性,再用临床试验进一步确定其安全性、有效性和最佳给药剂量。

中医从整体看问题,辨证论治,中药的优势在宏观准确性;劣势在缺乏微观精确性。西药虽具有微观精确性,但却无宏观准确性,因而只能解决局部问题,而且在解决局部问题的同时,却往往会给身体的其他部分带来麻烦。**同志曾经说过,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认识论也表明,宏观包括并统帅微观,微观用来阐述宏观,但绝不能包括和统帅宏观。整体与局部关系恰是中药与西药的重大区别。

中药多采用复方,以求各味药间的协同作用。即使单味药,也是个小复方,其不同成分间也有协同作用,从而增效减毒。因此中药往往有双向调节功能。例如,用三七这一味药既可活血也可止血。然而西药均为单体,纯而又纯,这却往往是其毒副作用的根源:食至精则有害,药至精则有毒。许多事例表明,中药并非越提纯越好。

有人已提出复方的水闸门理论:假定一种成分算一个闸门,假定由于西药的微观精确性,其有效率(截水率)可高达90%。每味中药有效率仅50%,远低于西药,但4味中药的协同药效可达1-0.54=93.75%。

西医药是对症下药,中医药是辨证论治。病与证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因此,有关标准规范也不可能相同。当西药进入中国时,我们并未要求他们按中医药理论予以解释,因为那是不可能的。近几十年中,西药出现十几次重大毒害事故,影响极大;而中药应用几千年来,并未出现什么重大事故。在中国,西药每年引起210万人因药物反应住医院,19万人因此而死亡(近年数字大有增加)。而自建国至20世纪90年代初的40年中,据岳凤先教授统计,只有5000例中药毒副反应,且多属用药不当。中药应用数千年,没有哪种药因毒副作用被淘汰;然而几十年来西药因其毒副作用被淘汰的不可胜数,去年禁止再用PPA又是一例。这些足以说明西药的系列标准规范并不十分可靠,并不十分科学,往往昨是今非、误人性命,合理合法地杀人。

(好搜:PPA是盐酸苯丙醇胺的英文缩写,苯丙醇胺是一种人工合成的拟交感神经兴奋性胺类的物质,它与肾上腺素、去氧肾上腺素、麻黄碱和苯丙胺的结构类似,很多治疗感冒和抑制食欲药品中含有这种成分。10月19日,美国食品和药品局的一个顾问委员会紧急建议:应把PPA列为“不安全”类药物严禁使用,因为一项研究结果表明,服用含有PPA的制剂容易引起过敏、心律失常、高血压、急性肾衰、失眠等严重的不良反应,甚至可能引发心脏病和脑出血(中风)。美国耶鲁大学医学院的拉尔夫・霍尔维兹博士及同事在其撰写的报告《脑出血工程》中指出:“有病例显示,服用含有PPA药物的病人容易发生脑中风”。霍尔维兹及同事通过对2000个年龄介于18-49岁的成年人,包括702个因脑中风而住院的病人,进行了长达5年的跟踪研究,终于得出了上述结论。研究结果发现,在研究期内,服用含有PPA药品的病人比不服用PPA的病人患脑中风的机会高出50%,而服用含有PPA的感冒、咳嗽类药物的病人比服用其他药物的病人患脑中风的机会高出23%。更可怕的是,服用含有PPA的控制食欲类药物(即某些减肥药)的妇女患脑中风的机会增加了16倍。)

从哲学体系上说,中医药奉行的是以阴阳五行为基础的朴素辩证唯物论,而西医药则是机械唯物论。在许多方面需要机械的精确,但在许多更重大的问题上,恐怕更需要模糊数学,需要思维判断。我们知道,计算机可以作到十分精确,但代替不了人脑的模糊判断。人每顿饭应吃多少蛋白质、多少糖类、多少脂肪、多少维生素,是否也必须按毫克精确计算出来食用呢?中医药中,“同病异治、异病同治”恐怕也多少说明一点问题;一些理化指标的绝对量化恐怕并不一定符合中医药的实际。

从药物的研究开发来说,西医西药截然分家,医不懂药,药不懂医。中医中药则历来不分家,中药的研究开发有系统理论指导,有规律可循,与西药开发依赖“筛选法”相比要简单有效得多,且其安全性有效性早已有了保证,实验目的只是用于改进而已,因而其临床前的实验内容与临床试验步骤和方法与西药的当然应当有所不同。

中医药学讲究药食同源,而西医药学则将药食截然分开。中医药学认为人体不平衡即为病,而西医药仅承认生理、生化、病理等指标的改变才是病。中药用以调整人体平衡,而西药用于改变生理、生化、病理等指标,因而其标准规范难以相同。

西方人对有毒中药视同洪水猛兽,如含朱砂者。可他们对于朱砂在体内的作用机理、溶解度等又了解多少呢?如果都按西药标准,我们就不能生产安宫牛黄丸等中药了。中医药理论强调“中病即止”、“辨证更方”。在我国,服用安宫牛黄丸等含朱砂的中药者不计其数,又有谁出现汞中毒了呢?

总之,中药与西药不同,因而研究开发、生产等系列标准规范也不可能与西药相同,应该有自己的特殊性。忽视了这种特殊性,中医药很难迅速发展。

3.中药与西方植物药(西方草药)的差异

在西医药学开始形成之前,即200年之前,西方各国也使用一些草药,只不过他们没有完整的系统理论,也没有什么文献记载。西药洋地黄最早的应用就是将洋地黄叶子晒干研碎服用,后来提取而成为今天的西药。随着工业革命和科技的发展,以解剖学、细菌学、毒理学和化学合成为基础,形成了现代医药学。此后西方就很少再用植物药了。直到20世纪80年代,西方人士日渐认识到西医的局限性和化学药品的毒副作用,才又开始重视植物药。

植物药是当今西方人对西方草药的常用称谓。中药大多数也是用植物入药,但却不能称为植物药,因为中药与西方植物药的概念差异很大,这一点上面已经讲过了。所谓中药是指中医大夫按照中医理论、根据八纲辨证所使用的药,而所谓植物药,按美国FDA《植物药产品行业产品指南》的定义:“包括植物类、藻类、肉眼可见的蕈类以及它们的混合物”。中药与植物药的差别如下:

(1)中医药有系统而又完整的理论,有浩瀚的文献,遣方用药有规律可循;西方植物药是零散的经验。

(2)早在两三千年前中医药就建立了一定的医事制度;到唐宋年间逐渐形成理论完整、结构合理、部门齐全的医疗、药品、教育、考核、选拔、管理等部门及相关制度、法规。中医药是一个历史悠久的行业,而西方植物药在近几十年之前从未形成过行业,用植物治病只是个别人的个人行为,而非职业行为。

(3)中药讲究炮制,讲究药物四性五味和归经;西方植物药仅应用生药,不懂炮制后药性之改变,更没有四性五味和归经之说。

(4)中药多用复方,讲究君臣佐使,西方植物药一般用单味药,偶用复方,多则四味,亦无君臣佐使之说。

(5)几千年来,中医药一直是我国唯一的医疗保健体系,直至今天,无论大病小病,急性病慢性病,均可依赖中医药;而西方植物药仅用于可以自我诊疗的轻浅病症,对症用药,无理论指导。

众所周知,人参是中药四维之一,极有补养作用。而且现代医学和动物实验证明,人参没有毒副作用。但中国人都知道,人参不是任何人都可随便当饭吃的,需要辨证使用。同时,人参也是西方人认为的植物药。他们不懂人参的药性,只知其中所含的化学成分。西方商店都有人参制作的强壮剂,他们不懂“用人参杀人有功无过”、“误人非必毒药也”的道理。

中药与植物药的差别由此可见一斑。

西方国家也在努力制定草药标准,欧盟已努力多年,美国FDA又公布了“植物药产品行业指南(草稿)”。但他们对中药的了解远不如我国。

就中药而言,我国最有发言权,故我国制定的中药系列标准规范应逐渐变成为世界传统药物的标准规范。我国应牵头每年或每两年举行一次有关中药系列标准规范的国际研讨会,让世界了解中医药,认可中医药,依据中医药的标准办事。

4.中药与生物制品的差别

以现代生物技术--基因工程、细胞工程、酶工程和发酵工程,特别是以基因工程技术为基础生产的药物被称为生物技术药物或生物制品。生物制品由于受资源及工业成本的限制,用常规生化技术来制取已难以满足需要。特别是人体内还有许多生理活性强、含量又极微少的生理活性物质,例如,各种细胞因子、激素、淋巴因子等,应用常规方法不可能制备足够量的产品供给临床需要。

应用现代生物技术使人们有可能大规模地制取生物体内的活性物质。下面以胰岛素为例说明应用现代生物技术制备生物制品的过程:①从细胞中分离出或人工合成出胰岛素基因;②进行基因的体外重组,将胰岛素基因与大肠杆菌基因连接;③进行基因转移,将连接的基因送回大肠杆菌中去;④筛选,将已转移进胰岛素基因的大肠杆菌筛选出来;⑤培养,在发酵罐中大规模培养筛选出的大肠杆菌,通过大肠杆菌的大量繁殖,生产出大量的胰岛素分子;⑥分离纯化,将大肠杆菌破碎,释放出胰岛素,再经过一系列的提取、纯化,即可得到可供药用的胰岛素了。从2000升大肠杆菌培养液中可获得100克胰岛素,相当于从1吨胰脏中提取的数量。现在世界上治疗用胰岛素90%以上是基因工程产品。目前已有干扰素、人生长激素、人促红细胞生长素、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等数十种基因产品投入市场。

从上述简单说明可以看出,生物工程药品与西药一样,都是单体,不同的是生物工程药品是用生物技术生产的,西药是用化学合成方法生产的。中药与生物技术药品不相同的是,中药是多种成分,生物工程药品是单一成分,这里仍存在宏观准确性与微观精确性的问题。因此,各有特殊性,不能等同看待。

世界各国在新药审批办法中,都将生物制品单列出来作为独立标准。美国是这样,我国也不例外。在我国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药审批办法》第二章中,就将新药分为中药、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三种,且在生物制品标题下注明:“新生物制品的审批按《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实施”。

四、中药系列标准规范国际化推进战略

1.完善中药系列标准规范

如上所述,由于历史原因,中药的标准规范不免带有化学药品的痕迹而没有充分反映中医药的特殊性,从而不利于中医药的迅速发展。

自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国家推行“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行动计划”以来,中医药遇到了春天。可以说,今天是中医药的春秋战国时期,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在这种情况下,尽快完善中药系列标准规范以促进中药的蓬勃发展,并将系列标准规范推向国际,促进中医药迅速国际化。为此,建议国家组建一个课题组或中药系列标准规范完善委员会,充分发挥中医药专家的作用,专门研究中药系列标准的特殊性与完善工作。课题组应包括中医药研究人员、西医药研究人员和管理科学人员。中医药研究人员应占总人数的一半,以充分阐明中药的特殊性;需要西药研究人员参加,是应借鉴西药系列标准规范中的先进方面。课题组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中药系列标准规范修改与完善的建议及建议的说明,广泛征求意见后,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最后审定。

2.召开国际研讨会,宣传我们的系列标准

我国周边国家受中国文化的影响,中医药早已深入人心,成为当地医疗的重要体系。然而迄今为止,除澳大利亚外,中医药尚不为西方国家所接受,除了我们自身的问题(如科技含量不高)之外,主要原因有二:

(1)东西方文化差异:中医药与西医药分属两个不同的哲学体系,理论和思维方法不同,语言也难以相通。东西方文化的差异造成西方国家难以认可我国的中医药。其实我们当年对西医药也如此。19世纪西医药随着帝国主义的枪炮进入我国时,我们也不认可,还杀过传播西医药的传教士。1906年英美两国教会在我国建立了协和医学院,随后,又建立圣约翰大学医学院、湘雅医学院、华西医学院,为中国培养了一大批亲西医药派,西医药才逐渐在中国安家落户。

文化的接受是要有一个过程的,有一个宣传和为之培养人才的艰苦过程。西方人不了解中医药,西方官员同样也不了解。据说,惠部长曾在美国用英语向FDA官员讲解中国历代对中医药的严格管理,FDA官员听得瞠目结舌,始知中药并非抓把草就当药用。因此,文化的宣传至关重要,文化的宣传首先是向西方官员的宣传。这应该是我国有关政府部门和有关民间团体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

(2)西方医药界的抵制:西方医药界为了自身利益,不希望他国药品与之争夺市场,总要千方百计予以抵制。尤其是不希望一种对他们说来新的医药产品来占领他们早已占领了的市场,而不论这种新医药是多么有效多么安全。但是,一旦他们认识到中医药的价值,又会加紧研究,准备与我们争夺市场。今天,西方国家不仅已建立了60所中药研究机构,而且已将触角深入我国。例如,美国辉瑞公司已在我国设立中草药组,收集有开发价值的中药处方并资助中方开发,成功后再协商合作。

西方抵制中药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促使政府制定各种法规,要求我们用西医药理论解释中药,要求中药达到西药的标准。随着西方人士特别是官员认识水平的提高,这一点会慢慢有所改变。如1994年10月克林顿签署《饮食补充剂健康与教育法》,将中药列入饮食补充剂范畴,只要不含国际禁贸的濒危野生动植物、不含有毒成分,符合卫生法,既可以饮食补充剂(即保健食品)名义上市,且允许在标签上标明功效(如有降血压作用),只要不标明适应症,无需美国FDA批准、认可,就能进入美国市场。最近美国出台的《植物药产品行业指南》,甚至规定对动物药和矿物药也按植物药原则办理,而且,一种植物药在美国已经销售一段时间和一定数量,达到非处方药要求将有可能被合法加入非处方药行列;没有安全问题的植物药在申报新药时向FDA提交的临床前药理和毒理资料已大大减少。

因此,我国应经常召开国际研讨会,宣传中医药,宣传中药系列标准规范,让西方人士逐渐了解中药的特殊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以及我国对中医药的严格管理。同时,我国的中药企业应该走出国门,到国外去办研究公司、销售公司和生产公司,以避免贸易壁垒,促使中医药逐渐为西方国家所接受。

3.由中国牵头,组织世界传统药物标准规范协调会议

ICH是欧盟、美国、日本三方药品管理部门和生产部门组成的“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规范国际协调会”。我国应牵头组织国际传统药物的ICH,并在会上进行宣传,争取使中药系列标准规范成为世界传统药物标准规范的典范。

众所周知,在西方国家中,行会、协会作为民间自律组织,对于规范市场和保护企业利益作用很大。我国已成立中国中药协会,中国中药协会必将在参与国际斗争、维护我国中药企业的利益、宣传我国中药系列标准规范方面作出积极贡献。

4.以医带药,促进中医药走向世界

自1972年尼克松访华目睹了针刺麻醉的神奇效果之后,西方各国已慢慢接受了针灸。针灸已在大多数西方国家合法化。然而,针灸仅是中医的一部分。针灸机理迄今并不清楚,西方所以能接受,就在于看到了其疗效。

北京中医药大学与德国在慕尼黑附近的魁茨汀合办了一家示范中医院,疗效卓著,深受德国民众欢迎与赞扬,预约住院已排队到1年半以后。德国各大新闻媒介纷纷报道,影响巨大。瑞士等国已要求在其国内设立类似示范中医院。只要让西方人士看到中医药的疗效,会信服会承认会使之合法化的。

由于华裔林子强等人10多年不懈的努力,2000年6月澳大利亚维多利亚省正式为中医药立法。这是西方国家第一个承认中医药的国家。

西方人士日渐认识到西医的局限性和西药的毒副作用,西方国家也不堪忍受日益增长的医疗费用重负,出现回归自然的潮流。在国家科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1996~1998年进行的“中药现代化发展战略研究”课题报告中,清楚地论述了中医药走向世界的优势。问题是要从管理部门、企业到学术机构都要促进中医药走出去。再有优势,不促也是走不出去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中药企业应该有传教士的精神。我们尤其要为西方国家培养一大批亲中医药派,有关部门甚至可以考虑为高校补贴以促进为各国培养中医人才,特别是高级人才。没有当地的中医专家,中药很难走出去。

总之,通过宣传,通过以医带药,中医药必将迅速走向世界,成为与西医药平起平坐、相互补充而又不能相互取代的人类又一医疗保健体系。中医药的系列标准规范也将为世界各国所接受,成为世界传统医学系列标准规范的典范。

参考文献

1.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中国中医研究院中医药信息所.国家软科学研究课题“促进中医药出口创汇的战略与政策研究”总报告:弘扬祖国传统医药学,参与国际竞争与开拓.1995,3.

2.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中国中医研究院中医药信息所.国家软科学研究课题“促进中医药出口创汇的战略与政策研究”分报告之一至之二.1995,3.

3.甘师俊,等主编.中药现代化发展战略.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8,7.

4.吕炳奎.从医六十年.北京:华夏出版社,1993.

5.国家九五攻关课题“中药现代化发展战略研究”总报告--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行动计划.1997,9.30.

6.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黑龙江中医药大学,等.国家九五攻关课题“中药现代化发展战略研究”第四子课题(中药国际化研究)报告--出口导向加速中医药国际化.1997,9.

7.王智民,等.中药药效评价的“水闸门”法.世界科学技术--中药现代化.2000,2(5):34~38.

8.贾谦.中药现代化之我见.前进论坛.2000,(7):28~30

(贾谦 曹彩 陈峰 吴运高 杜艳艳)

回到页面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