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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医学的辩证观

二、中医学的辩证观

中医学不仅认为一切事物都有着共同的物质根源—气 (阴阳),而且还认为一切事物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各个事物之间也不是孤立的,它们之间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因此,中医学中包含着辩证法观点。

人体是一个不断运动变化的有机整体。人的生命活动过程,就是人体阴阳对立双方在不断地矛盾运动中取得统一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阴阳是“变化之父母,生杀之本始”。中医学认为人与自然界是一个统一整体,与自然界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无论是人体生理还是病理,都直接或间接地与自然界变化影响有关。同时,人体内各脏腑器官组织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统一整体,从而形成了中医学对人体认识的辩证整体观。

精神意识对人体的反作用。中医学一方面认为精神依附于形体而存在,另一方面也强调精神(情志)活动对人体健康与疾病的反作用。在养生保健方面,中医学重视精神调养对健康的积极意义,以及不注意精神调养对人体的危害。同时,指出情志过极对脏腑功能活动的不良影响:“怒伤肝”、“喜伤心”、“思伤脾”、“忧伤肺”、“恐伤肾”(《素问●阴阳应象大论》)。总之,精神对形体的反作用这一认识,即使以现代哲学来衡量,也是正确的辩证的认识论。

治疗学中的辩证观。中医治疗学中包含着辩证法原则。如标本缓急、正治反治、异法方宜、同病异治与异病同治等。

标本缓急:标与本是相对的一组概念,其涵义也比较广泛。标本是一个整体,就其本义来说:本,是根本,本质; 标,是现象,是事物本质所反映的现象。中医学中所谓疾病的标本,则包涵有疾病的本质和现象、原因和结果、原生和派生等矛盾关系的意义。治疗学在认识疾病之“标本”,从而决定论治之“缓急”中,已经涉及到辩证法中的根本矛盾、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关系问题。一般来说,以正邪而论,人体正气为本,邪气为标,以病因和证候论,则病因为本,证候为标;以发病先后论,则先病、旧病为本,后病、新病为标:以原发续发论,则原发病为本,续发病为标;以病变部位论,病在内、在脏腑为本,病在外、在经络肌表为标。以“标本”论的原则去认识疾病,医生就容易抓住疾病的本质,以及疾病治疗的关键。治疗学的总原则是“治病必求其本”,疾病的标本既明,则具体治疗原则的确立就不难了。即“知标本者,万举万当;不知标本,是谓妄行”(《素问●标本病传论》)。对于疾病标本的缓急论治的一般原则是“急则治其标,缓则治其本”,即标急者,先治标而后治本;标不急者,先治其本后治其标;若标本俱急,则又应标本同治。总之,对于标本的先后缓急,应视疾病实际情况而定。而“标本缓急”的原则,正是符合辩证法原理。

正治反治:正治是针对疾病本质的寒、热、虚、实性质,而分别采用“寒者热之”、“热者寒之”、“虚者补之”、“实者泻之”的治疗方法。反治是指所采用的治法与病证所表现的假象症状性质一致,是针对病证的假象而言,如“寒因寒用”、“热因热用”、“塞因塞用”、“通因通用”(详见本书“治则”)等。反治法,就其本质而言,仍属正治法。这里的正治反治,正是体现了矛盾对立统一的辩证法原理。

异法方宜:中医治疗学认为疾病是复杂多样、变化多端的。即使同一种疾病,由于方域、气候、季节、生活、环境、职业,以及病人的性别、年龄、体质、病程等不同,治法就有区别。如同样是热证病人,由于体质有偏阴偏阳之不同,所用寒凉药的剂量,或作用强度就有区别:偏阳体质者,剂量可大,用药时间可长;偏阴体质者,剂量宜小,用药时间宜适可而止。否则,就会热证虽去又添寒证。清●喻嘉言指出:“凡治病不察五方风气、衣食居处各不相同,一概施治,药不中窍,医之过也”(《医门法律●申明内经法律》)。“异法方宜”的治疗原则,体现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说明中医治疗学已经注意到矛盾的共性与个性,普遍性与特殊性问题,只是未明确提出这一哲学概念。

病治异同:病治异同指同病异治和异病同治两方面。同一疾病,因人、因时、因地的不同,或由于病情的发展、病机的变化、邪正消长的差异,而采取不同的治法,谓之同病异治。不同的疾病,在其病程发展的某一阶段,出现了相同的病机变化,则采取相同的治法,谓之异病同治。“病治异同”的原则,反映了中医治疗学是从事物运动变化的观点,从事物间相互联系的观点,去认识疾病的辩证法思想。